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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中国法律的实施
“汉法”与“蒙法”的原始和根本区别。汉法主要系根据儒家学说,是一种文治思想。蒙古法则为草原传统,是一种武士文化。论治国目标,儒家着重行仁政、尚德治,而蒙古人则以“取天下了,各分土地,共享富贵”为最高宗旨。论政治组织,儒家强调统一尊王,而蒙古人把大蒙古视为“黄金氏族”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,应该是封建的。
论军事, 儒家讲究偃武修文, 以文御武。蒙古人则自认承受“长生天”之命而征服世界,奉行军事帝国主义。关于财赋,儒家强调轻纳赋税,藏富于民,反对敲诈勒索,而蒙古人认为富国强兵,厚赏贵族才是根本原则,不应该节俭。
在用人上,儒家注重选贤任能,从而发展了科举制度。蒙古人则着重“根脚”,强调私属主从关系及勋臣子弟世袭权利。蒙汉两法可说南辕北辙,难以弥合。
儒家思想被中原王朝视为正统思想,也是有效的整合工具。忽必烈建立中原,只好采用中国人的方法,尊重儒家思想。虽然他推崇儒家思想,但他对李墨吾的终生热爱不变。其时的主要政治斗争似乎是儒臣与色目聚敛之臣之间的冲突。实际上聚敛之臣不过是忽必烈实行蒙古法的工具。
元朝中期主要的政治纷争也是汉蒙法律之争。顺帝初年,从伯颜革除科举,镇压汉人,再从伯颜的所作所为“改”,仍是这种斗争的延续。总之,终元一代,“汉法”与“蒙古法”两种意识形态的斗争不断。元廷不仅不能赢取汉族的真正认同,即在蒙古、色目族群之中,意识形态亦无法统一。
第二,政治待遇
在近代朝代,科举制度主要用于选拔统治精英,科举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整合工具,通过普遍的评价使各个地区甚至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进入统治阶层。元初没有科举。即在中期恢复科举后,由于录取人数甚少,而且名额分配偏蒙古、色目,所起统合作用不大。
元朝的统治精英非常封闭,不具有包容性。精英招聘有两个主要标准:
一、家庭背景:当时所谓的“根”。若干与皇族有私人隶属关系(——,即所谓“三陪”3354)且有功勋的家族,可享有封建和世袭特权。其次是民族等级制度:蒙古人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,根据民族差异和投降的时代,将民众分为蒙古人、色目人、汉人、南方人四个群体。四人在政治、法律、军事等方面待遇不同。
从民族差异来看,汉族人,尤其是南方人,在官运机会上与蒙古族和色目人相差甚远。元朝中期共有品官二万二千四百九十人,其中30.45%为蒙古、色目人,69.88%为汉人、南人。表面看来,汉人、南人官员所占比例不可谓不大。
但是,各个民族的人口差异很大。据估计,蒙古族和色目人只占总户数的3%,汉族占15%,南方人占82%。可见,各个民族成为官员的概率差别很大。
从家世的观点而言,元朝最高阶层的官职几为数十“大根脚”家族所占据,其中有蒙古、色目人,亦有汉人。木华黎等“四杰”原是成吉思汗最亲近的“伴郎”,其子孙克称其为金童。像镇史、藁城董氏等一批杰出的汉军世家也享誉世界。南人之中并无真正“大根脚”家族,完全摒斥于最高统治阶层之外。
南方人,尤其是江南文人,做官难,是政治整合的严重缺失。宋朝战争中,元朝廷为了速战速决,采取了投降政策。投降的官员都是高职以上学历,还规定南宋官员可以“报省改任”。至元十九年(1282)又遣程钜夫至江南访贤,荐用名士二十余人。但是,元廷对南人极为猜忌,而北人对南人亦甚歧视,认为“新附人不识体制”,“南人浅薄不足取”,多方排挤。
元十五年(1278年)江南有革除冗官的诏书,告之“翰林院、南儒今为丞相,大儒华各路慰戴虎符者,皆荒谬,其见如此弃之”。同年八月,上谕“追灭宋官所受之供状”。南宋降官纷纷罢职,此后不仅“北方州县并无南方人士”,而江南地方官亦多北人。
也就是宋平之初,元朝做官的南方人大多是武将。学者人数少,地位低。日本学者植松正曾分析南宋进士人元后的政治动向。现有史料可稽之一百五十一人中,退隐不仕者八十四人(55.6%),出仕元朝者五十七人(37.8%),动向不明者十人(6.6%)。
然而,在被任命为官员的57人中,有22人只担任学术职务。官职较高者不过留梦炎、方回、谢昌元、青阳梦炎、臧梦解等寥寥数人。宋朝灭亡后,江南隐逸之风甚盛,其中固有不少胸怀悲愤不肯出仕新朝的宋遗民,也有不少求官无门而被迫退隐者。
而且当时南方人在北方猎官非常盛行,正如萨提亚奎诗《芒鞋》所说:“南方人求功名,去北方京师,而没有
北方的大地主大多是蒙古贵族官僚和汉族军人家庭。蒙古贵族和官僚,或因皇帝赏赐,或以祭祀或其他名义强占农田,然后取代原来的女真人地主,成为汉人土地的大地主。北人甚至讥笑北上求官之南人为“腊鸡”。不过因受等级限制及缺乏“根脚”,求官者每每无功而返。
江南地主阶级是最重要的一个,也就是南宋时已经非常富有的平民地主。这些平民地主往往为你的钱谋财,或贿赂官员,或与地方官勾结控制郡县,借助自己的政治影响力进一步扩大财富。虽有一些士人为元政权殉身,更多士人或支持张士诚、或拥护方国珍、或成为明朝的开国功臣。总之,元朝用人取士,欠缺包容力。
在农民中,北方有很多农民和奴隶,而南方的租佃关系更为发达。因而,汉地、江南原有的阶级差异未经消弭。征服状态则为社会顶层增添了蒙古色目贵族官僚地主,而在其末端奴隶阶层则有扩大的现象。
日本学者有高岩估计,洪灾总人数多达1000万人,占总人口的很大比例。南方租佃关系的发展是由于土地狭小,人口密集。佃户支付50%以上的地租,与地主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,被剥削不止一端。
汉军世家原来多为金季的土豪,顺应时势归降蒙古后得以雄视一方而广占田土。两者都是因贵而富。
第四,元朝统治者对中国文化的接受。
有如陈得芝所说:“江南地主的经济势力沿着南宋时代的发展趋势不断增长。”一方面,由于文化落后,元朝廷无力进行“引导性的文化变革”,如欧洲人在亚非拉推行的西化政策,日本在台湾、韩国推行的“帝国国有化”,迫使下属民族接受自己的文化。驱口的增多亦可说是征服战争的结果,大陆学者多认为是受蒙古社会奴隶制的影响,而驱口最初的来源以军前掳掠所得人口为主。由于蒙古将吏及汉军军户集中于汉地,故北方驱口独多。驱口既用于家内役使,亦用于生产,其法律地位“与钱物同”。
过去很多学者认为,来建立征服王朝的民族中,蒙古族与汉族的文化差距最大,汉化程度最浅。这个说法虽然总体不错,但还是需要修改。元廷为保持社会安定,减少动乱,屡次施行压抑豪强,扶助贫弱的政策。但其主要政策为保持中原社会现状,以利统治,加以吏治败坏,无法执行改革。每次改革皆是草草终场。社会鸿沟反因征服而加宽。
元朝从未实行民族隔离政策,蒙古、色目人散居全国,与汉人杂居。生活环境的变化导致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的变化,与汉族通婚是必然的。蒙古人文化落后,却是“政治主宰民族”,这是蒙古人不能真正汉化的症结。
而且正如洪金富所说:“许多与其他民族通婚的汉族人,都有民族化或蒙纱化的倾向;更多的蒙古族和通婚汉族的色目人有汉化倾向,或者已经汉化了。”另一方面,民族及政治认同为蒙古人凝聚力的命脉,亦为其特权之保障,元廷固然不能提倡汉化,而蒙古人亦无法完全汉化。虽然很多蒙古人失去了“游牧文化认同”,但一旦征服状态存在,蒙古不会放下征服者的身影,“以为权人贵,视南方人为奴”,也不会放弃民族和政治认同,与汉族打成一片。
近来的研究显示:蒙古人与汉文化并非格格不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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